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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娱乐下载-C7娱乐平台 关于印发武汉市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4-04-14 14:39 C7娱乐下载-C7娱乐平台
索 引 号 010886343/2019-30609 发布日期 2014-04-14
发布机构 C7娱乐下载-C7娱乐平台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主 题 词 有 效 性 有效

各区民政局、各功能区社会发展局(城乡工作处):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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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9日

 

武汉市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

核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社会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武汉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武政规〔2013〕12号)和《武汉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武政规〔2012〕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  本细则适用于各区民政局在具体实施城乡居民社会救助时,组织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并委托市、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对提出申请或者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市核对机构主管全市城乡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各区核对机构负责本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核对对象

第四条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包括申请人及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第五条  核对机构也可对核对对象家庭成员之外的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确定核对对象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否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婚姻法》规定的相关人员。

第三章  核对内容与认定

第六条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内容包括家庭收入、财产、支出和其他基本情况。具体包括:

(一)就业及工资性收入情况;

(二)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领取情况;

(三)赡养、抚养、扶养费;

(四)获得捐赠、赠予、助学、补助、补偿、赔偿、彩票收益等情况;

(五)中介、转包、承包获得的收入;

(六)工商企业、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及投资信息;

(七)土地权属登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及补偿信息;

(八)耕地面积、农机补贴、种植补贴、集体经济分配收入等信息;

(九)遗产、遗嘱补助金;

(十)商业保险的现金价值和收益情况;

(十一)银行存款及利息收入;

(十二)拥有或者使用的房产情况,包括家庭成员的产权房、使用权房、租赁房的套(处)数和建筑面积及收益等;

(十三)车辆营运信息及拥有的机动车辆情况,包括车辆所有人、车辆牌照号码、车辆型号和使用性质;

(十四)债券、国库券市值;

(十五)股票、基金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基金净值;

(十六)知识产权信息;

(十七)拥有贵金属总市值及交易信息;

(十八)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缴纳信息;

(十九)住房公积金缴纳、使用和账面余额情况;

(二十)家庭水、电、燃气及通讯费信息;

(二十一)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额缴纳情况;

(二十二)购置大型耐用消费品情况;

(二十三)家庭教育支出情况;

(二十四)大病医疗支出情况;

(二十五)户籍人口信息,婚姻状况,健康状况,殡葬基本信息;

(二十六)其他与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有关的情况。

第七条  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实际获得的收入认定。下列可支配收入,按以下规定认定:

(一)工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属于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社会保险费缴纳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认定;

(二)疾病休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由职业者的收入,按照个人实际收入认定;

(四)离婚家庭补偿费、赔偿费、子女的抚养费,按照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

(五)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以及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支付水平: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2.5倍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扶养、抚养的人数。

(六)根据合同、协议规定的中介、转包、承包获得的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认定;

(七)其他可支配收入,根据本条规定的原则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予以认定。

第八条  可支配收入所属月份的认定,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通过规定途径获得的相关信息显示的月份;

(二)通过规定途径未获得相关信息的,以反映申请人获得可支配收入的银行卡等有效凭证显示的月份;

(三)经单位加盖财务章并显示所属月份的工资单等有效凭证。

第九条  居民家庭财产的价值,按照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价值认定。下列财产的价值,按照以下规定认定: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商业保险按照实名认定;

(二)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按照《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的登记人认定;

(三)机动车辆按照车辆购置登记人认定。

第十条  货币财产的价值,按照受理申请之日上一个月末的价值认定:

(一)银行存款按照账户余额认定;

(二)股票类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的总和认定;

(三)基金按照净值认定;

(四)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价值认定;

(五)其他货币财产的价值,根据本条规定的原则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家庭支出按照实际支出认定。

第四章  核对时段

第十二条  核对机构应对申请人家庭自申请当月起的前6个月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期内的家庭收入平均分摊到月计算。

第十三条  对新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在社会救助审批过程中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在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

第五章  核对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社会救助时,应按照民政部门规定如实填写武汉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核对授权书。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后,按照社会救助申报条件,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受委托的村(居)民委会对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大宗消费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同时将社会救助申请信息录入武汉市社会救助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提交武汉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委托核对,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区核对机构。

第十六条  区核对机构在接受街道委托核对材料3个工作日内,应认真全面审核委托名单、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授权书,对符合要求的对象提交市有关部门进行信息查询,对信息查询结果进行认真检查比对,并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对报告。对不符合核对条件的,应退回委托,并一次性告知材料中存在的全部问题。

第十七条  核对机构因核对技术、核对数量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需要延期核对的,应当告知委托单位。延期核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延期核对不计入核对工作的期限。

第十八条  申请家庭对核对结果提出异议时,区民政局认为有必要复核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可以要求核对机构进行复核。核对机构应当在5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书面告知复核结果。

第十九条  因核对信息不全,或核对结果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继续采取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进一步核对。

第二十条  市、区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应当设立举报箱和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区核对机构应加强核对工作档案管理,对核对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纸质和电子原始材料归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核对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和个人泄露,不得将核对信息用于社会救助以外的其他事项,否则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从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核对平台核查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信息。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守诚信,提供不真实信息的核对对象,核对机构将核对结果反馈到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由其按规定对核对对象的救助请求作出相关处理,并记入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征信体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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